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011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所詢A出資請B作研究,B的研究中所包含之數位教授的訪問內容,是否因A與B之間有關該研究之著作權歸屬之約定而限制該等教授自由對外發表與研究相關之訊息之疑義,因為被訪問者就其所表達之想法內容,如具有原創性,即…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所詢A出資請B作研究,B的研究中所包含之數位教授的訪問內容,是否因A與B之間有關該研究之著作權歸屬之約定而限制該等教授自由對外發表與研究相關之訊息之疑義,因為被訪問者就其所表達之想法內容,如具有原創性,即屬「語文著作」而獨立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並不會因為被B納入研究而當然喪失其著作權,除當事人間另有特別約定外,被訪問者當然可本於權利人之地位,繼續利用其著作,與上述AB間之約定無涉。換言之,A因約定所取得研究成果之著作權之範圍,僅及於B自行完成創作之部分,並不及於數位教授之訪談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