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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005

會議日期 100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您的部落格文章內容如具有原創性,即為著作權法所稱之語文著作,於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他人如將 您…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您的部落格文章內容如具有原創性,即為著作權法所稱之語文著作,於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他人如將 您的部落格文章內容予以抄襲則屬於「重製」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例如僅引用一小段文辭作為參證或註釋之用,符合本法第52條之規定時,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不須徵得 您的同意外,否則即可能涉及侵害 您的著作財產權。如 您認為權利遭受侵害時,可以先與侵權人進行協商,或通知網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或該侵權之公司,請ISP業者或該公司協助移除該侵權資料,或依本法第82條及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調解程序之規定申請調解,亦可逕向法院提出民、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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