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930
要旨
一、所詢於部落格張貼youmaker影片超連結,經點選超連結後即可連結至影片之行為,若僅是單純提供網站網址而並未將他人網站內容當成自己內容之一部分時,因未涉及重製著作內容之行為,並不會構成對著作重製權之侵害。但如果連結者已經知悉他人網站內的…
令函要旨
一、所詢於部落格張貼youmaker影片超連結,經點選超連結後即可連結至影片之行為,若僅是單純提供網站網址而並未將他人網站內容當成自己內容之一部分時,因未涉及重製著作內容之行為,並不會構成對著作重製權之侵害。但如果連結者已經知悉他人網站內的內容係屬非法檔案,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予網友,即有可能成為他人侵害著作權之共犯或幫助犯,特別提醒您注意,並請避免連結有侵害著作權之網站。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