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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929a

會議日期 100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按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對著作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無需辦理申請或登記;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民國87年1月23日起,亦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二、又本法所稱之「著作…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按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對著作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無需辦理申請或登記;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民國87年1月23日起,亦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二、又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需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是以,如您的新詩作品符合前述說明,則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該作品之著作權,並同時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及第10條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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