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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929b

會議日期 100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 使用伴唱帶唱歌並同時進行錄音,可能涉及「重製」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二、 至若將前述自行錄製之作品放置於部落格、Youtube網站或開辦歌唱教學課…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 使用伴唱帶唱歌並同時進行錄音,可能涉及「重製」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二、 至若將前述自行錄製之作品放置於部落格、Youtube網站或開辦歌唱教學課程之網站上,供特定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人觀賞,則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行為。按「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係著作權法賦予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利。因此,所詢之行為仍宜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承擔民、刑事法律責任。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22條、第26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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