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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923

會議日期 100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 按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辦理任何申請或登記程序。因此,如 您所完成之歌曲具有原創性,且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則於創作完成時 您即享有該作…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 按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辦理任何申請或登記程序。因此,如 您所完成之歌曲具有原創性,且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則於創作完成時 您即享有該作品之著作權,並受本法之保護,無須再至本局申請。二、 又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對其權利之存在應自負舉證責任,因此,建議 您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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