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00090900號
要旨
主旨:有關 台端詢問字典涉及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100年9月14日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者乃「方法」之表達,「方法」本身不受保護。經檢視台端所著「輕輕鬆鬆查字典」係以「字與不同部首之組合」進行檢索…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台端詢問字典涉及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100年9月14日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者乃「方法」之表達,「方法」本身不受保護。經檢視台端所著「輕輕鬆鬆查字典」係以「字與不同部首之組合」進行檢索,該組合「方法」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三、另本法第7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如所著字典中對於資料之選擇、組合與編排具有創作性,則得依前述規定成為「編輯著作」而受本法之保護。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創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屬於何類著作?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情況調查事證予以審認。五、檢還「輕輕鬆鬆查字典」一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