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00092710號
要旨
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律師100年9月9日(本局100年9月21日收文)100忠誠(立)字第0909號函。二、所詢是否得設立一新的視聽著作集管團體,僅管理視聽著作之二次公播權利一節,法令並…
令函要旨
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律師100年9月9日(本局100年9月21日收文)100忠誠(立)字第0909號函。二、所詢是否得設立一新的視聽著作集管團體,僅管理視聽著作之二次公播權利一節,法令並無禁止之規定,惟「二次公播權利」並非法律用語,其所指涉之範圍為何,宜於其章程中或管理契約中訂定或約定清楚,以確認會員交給集管團體管理之範圍。另有關集管團體之設立,固應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條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許可,但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申請許可之資料顯示不能有效管理集管業務者,本局對集管團體設立之申請,應不予許可。故申請時如僅管理視聽著作之二次公播權利,是否能達到集體管理之經濟規模及效益,從而能「有效管理集管業務」,宜詳加規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