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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920

會議日期 100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一、 按書籍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且非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則為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如將他人著作中之名言佳句摘錄至部落格上,涉及本法「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

令函要旨

一、 按書籍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且非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則為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如將他人著作中之名言佳句摘錄至部落格上,涉及本法「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可能。二、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9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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