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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908b

會議日期 100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稱之「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故您在論文、研究…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稱之「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故您在論文、研究分析、評論等文章中,為評論、研究等目的之必要,以擷取DVD等載體部分畫面之方式重製他人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即有主張「引用」合理使用之空間,無須取得授權。二、又,依前述規定主張「引用」之合理使用者,自得以對外販售之方式「散布」刊載前述文章之期刊(本法第63條第3項參照)。惟以上均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但著作人不明者,不在此限,併予敘明。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52條、第63條及第64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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