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907b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有關來函所述之「公司行號內部」,為非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的「特定之多數人」,應屬本法所稱之「公眾」,合…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有關來函所述之「公司行號內部」,為非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的「特定之多數人」,應屬本法所稱之「公眾」,合先敘明。二、 承上,播放第一輪下映DVD影片供公司行號內部人員欣賞,涉及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之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始得為之。又目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並未管理一般電影之授權事宜,故建議可直接購買或租用「公播版」影片(即已授權放映給公眾欣賞的影片版本)來播放,俾免爭議。另有關公播版影片取得之方式,可逕向該影片之發行公司詢問,或向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TFACT)洽詢。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8款及第25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