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906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均係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詢「著作權法」之法條頁面及「A表單…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均係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詢「著作權法」之法條頁面及「A表單」如符合上述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自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至於本案是否確屬該條文所規定之標的,需依個案情形判斷。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