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00086210號
要旨
所詢殯葬服務相關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0年8月31日高市葬商(明)字第100063號函。二、有關於葬儀等相關活動中播放音樂,是否需取得授權一節,應視其是否構成「公開演出」音樂之利用行為,亦即,利用人是否…
令函要旨
所詢殯葬服務相關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0年8月31日高市葬商(明)字第100063號函。二、有關於葬儀等相關活動中播放音樂,是否需取得授權一節,應視其是否構成「公開演出」音樂之利用行為,亦即,利用人是否向「公眾」播放音樂:如音樂係由喪家自行準備或播放,由於大多數情形中,參與之人為喪家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故其播放音樂等利用行為並不構成公開演出,而毋須取得授權;如係由業者對不特定之喪家提供包含音樂之服務,則屬於對「公眾」播放音樂而構成「公開演出」,此時即應向相關權利人洽取授權。三、所詢於停柩(棺)室、神主牌位寄放室、化妝、入殮室、奠儀堂、馬路搭棚等處所,如有播放音樂之情形,請參考上述說明,視個案中係由殯葬業者提供音樂之服務或係由喪家自行準備或播放音樂,而認定是否需取得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