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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901a

會議日期 100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一、 按歌曲中之詞、曲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音樂著作,而重製音樂檔案係屬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二、 所詢A將客戶B所提供著作權屬於C之音…

令函要旨

一、 按歌曲中之詞、曲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音樂著作,而重製音樂檔案係屬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二、 所詢A將客戶B所提供著作權屬於C之音樂著作,重製至A販售予B之產品中,有無違反著作權法一事。由於A係實際從事「重製」之行為人,如A無法主張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且未取得著作權人C之授權,即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可能。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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