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901b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著作權之保護僅保護表達,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亦即,著作權法所保障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不及於觀念、構想本身。「觀念、…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著作權之保護僅保護表達,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亦即,著作權法所保障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不及於觀念、構想本身。「觀念、構想」本身在著作權法上並無獨占之排他性,人人均可自由利用。因此,來函所述審查委員對於 貴公司計畫結論之審查意見,在未有具體的表達形式(例如文章或設計圖)前,屬該審查委員對彰化漁港港型佈置之觀念、構想,並不享有著作權,貴公司依審查意見修改規劃方案,如無抄襲他人之文章或設計圖,自無違反著作權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