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00084660號
要旨
所詢殯葬服務相關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0年8月24日(本局100年8月29日收文)100中葬字第037號函。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9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
令函要旨
所詢殯葬服務相關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0年8月24日(本局100年8月29日收文)100中葬字第037號函。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9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因此,認定是否構成「公開演出」音樂之利用行為,需視利用人是否向「公眾」播放音樂:如音樂係由喪家自行準備或播放,由於大多數情形中,參與之人為喪家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故其播放音樂等利用行為並不構成公開演出,而毋須取得授權;如係由業者對不特定之喪家提供音樂之服務,則屬於對「公眾」播放音樂而構成「公開演出」,此時即應向相關權利人洽取授權。三、所詢於殯儀館內之小靈位使用並播放唸佛機、於告別式禮廳播放音樂及於路邊搭棚使用音樂等情形是否需取得授權一節,請參考上述說明,視個案中係由殯葬業者提供音樂之服務或係由喪家自行準備或播放音樂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