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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829

會議日期 100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自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網路上的資料及圖片如具有原創性,即為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而受本法保護。您如將網路上的資料及圖片摘錄於作業中,則涉及「…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自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網路上的資料及圖片如具有原創性,即為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而受本法保護。您如將網路上的資料及圖片摘錄於作業中,則涉及「重製」之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分別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二、復按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按本法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故來函所述之網路上的資料及圖片如係利用於作業中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在合理範圍內,依上述規定,得「引用」(重製)該資料及圖片而主張合理使用,惟應註明出處。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及第5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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