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817a
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您購置之莫拉克風災紀錄片如符合上述定義,且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又將受本法保護之該紀錄片播放給同仁觀賞,涉及本法所稱之「公開上映」之著作…
令函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您購置之莫拉克風災紀錄片如符合上述定義,且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又將受本法保護之該紀錄片播放給同仁觀賞,涉及本法所稱之「公開上映」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該紀錄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例如,如符合本法第55條規定,即得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另本法第44條所規定者,係針對著作重製之利用行為,不包含著作公開上映之行為,故您不得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二、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44條及第5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