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817b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次按本法第24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次按本法第24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二、如 您欲進一步瞭解「公開播送」之規定,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權一點通」有關「公開播送」之介紹,亦可利用「著作權解釋資料檢索系統」於「令函要旨」之欄位輸入「公開播送」,即可獲得本局相關著作權法之解釋資料。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及第24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