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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817d

會議日期 100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又所謂「美術工藝品」係指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可表現思想感情之單一物品之創作(請參考內政部81年11月20日台(81)內著字第8124412號函釋如附件),至「美術工藝品」以外之應用美術則不在著作權保護範圍內。二、所詢室內設計裝潢後之實體物品可否受美術著作保護一節,按室內設計圖係受本法保護之「圖形著作」,依據該室內設計圖之規格、作法或步驟所完成之室內裝潢,應屬依著作標示之尺寸、規格或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成立體物之行為,並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亦無產生新著作可言。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附件 令函日期:中華民國81年11月20日 令函案號:台(81)內著字第8124412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美術著作)之「美術工藝品」與「工業產品」之差異性及識別性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八十一)松著二○一字第二七八七號函。 二、所詢「美術工藝品」與「工業產品」之差異性及識別性一節,查美術工藝品係包含於美術之領域內,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可表現思想感情之單一物品之創作,例如手工捏製之陶瓷作品、手工染織、竹編、草編等均屬之。特質為一品製作,亦即為單一之作品,如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者,則屬工業產品,並非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著作,自難認係美術工藝品之美術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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