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00078800號
要旨
主旨:有關 函詢社區視聽中心播放租用影片是否侵害智慧財產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0年8月7日陽光字第4-004號函。二、所詢事項,說明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函詢社區視聽中心播放租用影片是否侵害智慧財產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0年8月7日陽光字第4-004號函。二、所詢事項,說明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有關來函所述之「社區住戶」,如非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的「特定之多數人」,則屬本法所稱之「公眾」,合先敘明。(二)承上,所詢問題一與問題二,在社區內播放影片供有登記或不特定之住戶觀賞恐屬本法所稱之「公眾」,無論係由社區管理中心抑或住戶租用影片,皆涉及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之行為,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或租用「公播版」影片(即已授權放映給公眾欣賞的影片版本)播放之,方屬適法。另有關公播版影片之取得方式,建議向該影片之發行公司詢問,或向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TFACT,電話:(02)2389-2477)洽詢。(三)所詢問題三,由住戶租用影片並登記借用社區場地播放影片自行觀賞,如觀賞之住戶係其家庭,應非屬本法所稱之「公眾」,則未涉及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之行為,無須向該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且得以「家用版」影片播放。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8款及第25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