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00076620號
要旨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3C、百貨等大賣場在營業場所播送無線電視頻道節目,是否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取得授權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100年8月5日新廣二字第1000011875號函。二、有關3C、百貨等大賣場在營業場所播送無…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3C、百貨等大賣場在營業場所播送無線電視頻道節目,是否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取得授權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100年8月5日新廣二字第1000011875號函。二、有關3C、百貨等大賣場在營業場所播送無線電視頻道節目一事,業經本局100年7月1日智著字第10000062760號函(諒達)說明在案,略以:如大賣場等營業場所於特定定點接收原播送之電視頻道節目後,再以自身之線纜系統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另行傳送至其他收視設備者,會涉及「公開播送」行為,惟如係接收電視頻道訊號後之單純收視,則應屬「單純開機」,並無「公開播送」之行為,毋庸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取得授權。因此,是否符合前述「單純開機」之情形,與該營業場所是否有輔助營利之事實無涉。三、另來函所述本局臺中服務處之回復,經查係該服務處回復大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函詢,由於該公司所詢問題尚包含營業場所接收無線電視頻道節目經由分配器至多台電視播放,此種透過分配器拉線至多台電視播放之行為非屬「單純開機」之情形,仍應取得授權,惟本局臺中服務處回復時未將「單純開機」與「非單純開機」之情形分開敘述,致有所誤解,尚請 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