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815
要旨
一、所詢 貴寺於所舉辦之齋戒學會上播放「家用版」影片予學生觀賞一事,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倘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公…
令函要旨
一、所詢 貴寺於所舉辦之齋戒學會上播放「家用版」影片予學生觀賞一事,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倘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貴寺所辦理之「大專學生齋戒活動」觀賞影片,僅係該活動之一小部分,雖收取100元之報名費,但似與影片公開上映不具對價關係,非屬本條所收取任何費用之情形,在符合其他二項要件情形下,應有依該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而無須向該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公開上映」之授權。二、至所詢 貴寺為審核影片是否適於該活動播放而播放「家用版」影片予 貴寺本身的住眾觀賞一事,是否符合本法第55條所規定之情形,亦請參考前述之說明。三、如 貴寺欲進一步瞭解本法第55條之規定,請參考「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25條及第5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