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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812

會議日期 100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一、 貴公司請設計師設計圖案,並將所設計之圖案使用於拖鞋及T恤等商品一事,如該圖案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等要件,則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由該圖案之著作權人享有本法賦予之各項權利,如權利遭受侵害,著作權人並得依本法提起民、刑事救濟,先…

令函要旨

一、 貴公司請設計師設計圖案,並將所設計之圖案使用於拖鞋及T恤等商品一事,如該圖案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等要件,則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由該圖案之著作權人享有本法賦予之各項權利,如權利遭受侵害,著作權人並得依本法提起民、刑事救濟,先予敘明。二、 至該圖案之著作權歸屬,須視貴公司與設計師之關係而定。如設計師係屬貴公司之員工,在未另以契約約定之下,由貴公司享有該圖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得本於權利人之地位,對涉嫌侵權之人依法提起刑事告訴;如設計師非屬貴公司之員工,而係由貴公司出資聘請設計圖案者,在未另以契約約定之下,該圖案之著作財產權歸設計師所有,貴公司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僅得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圖案,如有侵權情事發生,應由設計師或經其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提起,而非貴公司。三、 如貴公司擁有該圖案之著作財產權,可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宣導資料。又對該圖案之「重製」、「改作」及「散布」,係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如貴公司發現他人未經授權而擅自為上述之行為,得在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二年起,或自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得向行為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或在知悉行為人時起六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建議您可檢具事證向保智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1條、第12條、第89條之1及第91條至第9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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