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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811

會議日期 100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有關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申請人同時申請數件著作利用得否以一個申請案辦理一事,按每一著作之個案情形不同而需為不同之說明(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第3條所定應記載事項…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有關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申請人同時申請數件著作利用得否以一個申請案辦理一事,按每一著作之個案情形不同而需為不同之說明(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第3條所定應記載事項參照),若於同1份申請書內同時填載各該事項說明,恐將因為填載篇幅龐大且內容繁複而造成審核困難,因而使行政程序延宕,影響申請人之權益,因此,若同時申請利用數件著作,應每1件著作填寫1份申請書,至其申請規費依「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規定,以所申請利用「著作之數量」計算之。二、另「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下稱本辦法)自99年9月24日發布施行迄今,僅有2件申請案,且均因申請事項與本辦法之母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規定不符,分別經本局駁回或由申請人撤回申請案。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第3條、5條及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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