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804b
要旨
一、所詢各網站於會員申請服務時揭示予會員之「會員服務條款」是否為著作權之保護標的一事,尚須視其具體內容而定,無法一概而論,如係該網站自行撰寫會員服務條款之內容,足以表現創作者的創意、思想而具原創性,且並無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
令函要旨
一、所詢各網站於會員申請服務時揭示予會員之「會員服務條款」是否為著作權之保護標的一事,尚須視其具體內容而定,無法一概而論,如係該網站自行撰寫會員服務條款之內容,足以表現創作者的創意、思想而具原創性,且並無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則該「會員服務條款」係屬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反之,如該會員服務條款係一般網站會員服務條款共通記載之內容,而不具原創性,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9條及第10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