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803

會議日期 100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8條第1款規定,圖書館得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故讀者如以「供個人研究之需求」向被申請館提出以Ariel方式進行文獻傳遞,經被申請館重製…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8條第1款規定,圖書館得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故讀者如以「供個人研究之需求」向被申請館提出以Ariel方式進行文獻傳遞,經被申請館重製館藏著作後透過Ariel系統傳輸至讀者所在之圖書館,被申請館仍屬符合本法第48條第1款之情形,此為本局980922電子郵件回復內容說明(三)之意旨。惟如讀者所在之圖書館於閱覽人要求後,逕以圖書館名義向被申請館申請重製特定著作者,是否符合為「個人研究之需求」而申請之要件,即易生爭議,建議以讀者個人名義向被申請館申請較宜。二、至於公司企業得否依本法第48條第1款規定請求重製後,將資料轉予其員工進行個人研究一節,因本條款所稱「個人」,不包含公司企業在內,因而公司企業是無法依本條款向圖書館請求重製的。一般公司企業如欲將他人著作提供其同仁進行研究者,將涉及「重製」、「散布」等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否則仍需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0080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