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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728a

會議日期 100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如您將他人之著作置於網站上,將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如您將他人之著作置於網站上,將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

二、又 您將他人之著作置於網站上係屬「公開傳輸」,且顯屬以營利為目的,並無本法第55條之適用。如 您欲進一步瞭解本法第55條之規定,請參考「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合理使用),併予指明。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第26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及第9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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