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728b
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一、 關於所詢代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提出訴訟之相關問題,如果 您欲以自己名義提出訴訟,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第4項之規定,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必須專屬授權給您,此時,著作財產權人就該專屬授權部分(例如授權對…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一、 關於所詢代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提出訴訟之相關問題,如果 您欲以自己名義提出訴訟,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第4項之規定,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必須專屬授權給您,此時,著作財產權人就該專屬授權部分(例如授權對象、地域、時間、內容或利用方法)不得再以個人名義或委由他人對外行使相關權利。如果 您僅是代替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提起訴訟,並以其他著作財產權人之名義為之,則可依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關於委任代理人之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如何進行,非屬本局之業務範圍,可逕洽法院訴訟輔導科、民眾服務中心等諮詢。二、 又您所詢問著作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之損害金額部分,本法第88條第2項規定損害賠償之計算方法,共有四種:1.依實際損害、2.依權利人所失利益、3.依侵害人所得利益、4.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此四種損害賠償之方法,由著作權人自行選擇,以資填補著作權因被侵害所生之損害。同條第3項並規定法定賠償額,於被害人無法依上述規定證明損害數額時,由法院於法定賠償額之範圍內酌定賠償額。因此,您可依本法第88條第2項主張損害賠償之金額(不受法定賠償額之限制),若您無法證明損害數額時,則可以請求法院於法定賠償額限度內決定賠償額。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及第88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