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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725a

會議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按新聞報導在必要範圍內,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若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9條規定,得主張合理使用,並依本法第63條第3項規定得「散布(不論有償或無償)」該著作,因此,得依本條主張合理…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按新聞報導在必要範圍內,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若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9條規定,得主張合理使用,並依本法第63條第3項規定得「散布(不論有償或無償)」該著作,因此,得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來函所述之網路影片之行為人(例如所提及之電視台),亦得將該「使用網路影片」之新聞提供(散布)予第三人,至該第三人之利用行為是否亦符合合理使用,或構成侵害著作權之情事,應另於具體個案認定之。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造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9條及第63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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