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722a
要旨
有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00年7月21日函轉 您建議KTV業者在老歌及外文歌曲部分,能使用原版之伴唱帶一事,本局意見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權人專有重製權及公開上映權,是以,伴唱帶業者將唱片公司拍攝之音樂錄影帶(MV)…
令函要旨
有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00年7月21日函轉 您建議KTV業者在老歌及外文歌曲部分,能使用原版之伴唱帶一事,本局意見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權人專有重製權及公開上映權,是以,伴唱帶業者將唱片公司拍攝之音樂錄影帶(MV)製作成伴唱帶,或將該MV置於KTV公開上映時,均須事先向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始得為之。二、有關 您建議KTV業者在老歌及外文歌曲部分,使用原版之伴唱帶一事,涉及伴唱帶業者在製作伴唱帶及KTV業者在公開上映時,欲以原聲原影(原版MV)或非原聲原影(業者自行拍攝之影片)搭配歌曲之市場機制,本局歉難介入。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8款、第22條、第2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