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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722b

會議日期 100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與問題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如您所拍攝、使用繪圖軟體重新組合(非單純操作繪圖軟體之結果)之圖片本身,符合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著作之定義而具有原創性,該圖片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與問題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如您所拍攝、使用繪圖軟體重新組合(非單純操作繪圖軟體之結果)之圖片本身,符合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著作之定義而具有原創性,該圖片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本法保護。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人原則上須舉證證明其權利,倘能在您創作之適當位置上標示您是該著作之著作人,對您主張為該著作之著作人應較有利。二、所詢問題三,如他人未經您的同意而將 您的圖片於網路上予以轉載,不論其來源為何,皆可能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事先徵得 您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權之虞,而負有民、刑事責任。又此時 您在法律上為直接被害人,依法享有告訴權,自得決定對侵害人是否提告追究其行為。三、所詢問題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對於利用著作有無侵害等,涉及具體個案之調查事實認定,屬司法機關權責,宜由司法機關調查認定之。如您欲維護 您的正當權益,建議 您可檢具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13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第91條及第9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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