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721a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的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如您所設計之「LED燈產品設計圖」本身,符合上述著作之定義而具有原創性者,該設計圖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本法保護之「圖形著作」。(請參考本法第5條第1項…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的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如您所設計之「LED燈產品設計圖」本身,符合上述著作之定義而具有原創性者,該設計圖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本法保護之「圖形著作」。(請參考本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二、又他人如依據 您的設計圖所標示之尺寸、規格或結構圖等按圖施工之方法製作之成品,乃屬「實施」行為,並未涉及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因此,並無侵害 您「LED燈產品設計圖」之著作財產權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