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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721b

會議日期 100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一、 所詢問題一,播放影片之行為,如係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者,涉及視聽、音樂、錄音著作之「公開上映」行為,如係上傳至網路供公眾觀賞或下載者,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傳輸」行為,上述之著作利用…

令函要旨

一、 所詢問題一,播放影片之行為,如係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者,涉及視聽、音樂、錄音著作之「公開上映」行為,如係上傳至網路供公眾觀賞或下載者,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傳輸」行為,上述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換言之,該影片中之音樂、錄音著作,因該等著作並無「公開上映」權之問題,因此,在影片「公開上映時」,無庸另徵得音樂、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惟若將影片「公開傳輸」,則須再徵得音樂、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二、 所詢問題二、三,歌詞屬本法規定之音樂著作,修改歌詞即為對著作之「改作」,將他人之音樂著作上傳至網路(如Youtube)為本法所稱之「公開傳輸」行為。「改作」、「公開傳輸」均屬著作權人專有之權利,所以,即使您已向著作權人取得歌曲之「播放」授權,仍須確認授權之範圍,如該「播放」未包含「改作」、「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而您將歌曲另為改作或公開傳輸,則不在授權範圍內,須再向著作權人取得上述行為的授權,否則仍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可能。三、 所詢問題四、五,如在公開場合演奏他人的歌曲,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如能符合本法第55條規定,即可主張合理使用。並非單純以是否收取門票作為可否主張合理使用之唯一要件。有關本法第55條之說明,請參考「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說明。四、 所詢問題六,一般稱「公播版」係指授權公開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稱「家用版」只限於家庭中使用,係廠商依其市場區隔原則,自行將其視聽著作商品(如DVD、VCD)分類,並區隔商品之使用範圍、時間及地域等。如您所購得之影片係屬「公播版」則您可以公開播放。如所取得者係「家用版」,則不得「公開上映」,否則會有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五、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及第5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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