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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715

會議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 關於您所詢問之「阿彌陀佛」佛號,應屬簡短之名詞或標語,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而佛教經文本身,多因由來已久而成為公共財,因此無論是「阿彌陀佛」或是佛教經文您皆可自由利用。但如將佛號或佛教經文配樂並錄製成唱片(同樣的經文可能有不同版本的配樂),該等配樂之旋律如具有創作性,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著作」;所錄製的唱片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錄音著作」。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錄音著作財產權人則可對「公開演出」的行為人請求支付使用報酬。

二、 您於文中敘述購買了正版的佛教音樂卻仍被要求支付版權費用,是因為您只購買了唱片實體,雖擁有該唱片「物」的所有權,但沒有同時獲得音樂著作公開演出的授權。若您無公開演出音樂著作的情形(像是您在自家播放唱片),這就不涉及著作之利用型態,當然無須付費;但若您是殯葬業者,於告別式上為喪家播放,則應依照利用情形向著作財產權人支付授權費用。

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9條及第26條之規定,亦可瀏覽本局網站「殯葬活動中使用音樂,要不要付費?」之宣導文宣 (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殯葬業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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