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707
要旨
有關 貴公司詢問的問題,經本局100年6月17日100年第6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討論,茲答覆如下:利用人如於審議期間,已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給付暫付款,於該暫付款支付之期間,得適用同條第4項規定免除民、刑事責任。亦…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公司詢問的問題,經本局100年6月17日100年第6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討論,茲答覆如下:利用人如於審議期間,已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給付暫付款,於該暫付款支付之期間,得適用同條第4項規定免除民、刑事責任。亦即,審議決定後之利用行為,如在該暫付款支付之範圍內,仍有前述規定之適用,並應依同條第5項規定調整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