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00063530號
要旨
所詢有關各教科書商使用 貴會之視聽著作製作教學光碟涉及著作權法第47條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100年6月28日(100)公視基字第1677號函辦理。二、所詢教科書商所製作之教學光碟利用到 貴會所享有著作財產權節目,…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各教科書商使用 貴會之視聽著作製作教學光碟涉及著作權法第47條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100年6月28日(100)公視基字第1677號函辦理。二、所詢教科書商所製作之教學光碟利用到 貴會所享有著作財產權節目,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7條合理使用規定之疑義,按有關本法第47條之適用問題,業經本局函釋在案,隨文檢送本局100年6月13日電子郵件1000613b函釋如后附件,請 參考。另該第47條規定得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未包括得「公開上映」之情形,因此教師於課堂上將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光碟播放予學生觀賞所涉及之「公開上映」行為,除有本法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三、另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等,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