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706a
要旨
有關您檢舉社團法人中華語文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COLCCMA)參與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人力派遣標案,且拒不給付薪資一案,說明如下:一、按COLCCMA係依修正前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99年2月10日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簡稱集管條例),經…
令函要旨
有關您檢舉社團法人中華語文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COLCCMA)參與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人力派遣標案,且拒不給付薪資一案,說明如下:一、按COLCCMA係依修正前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99年2月10日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簡稱集管條例),經本局許可設立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依其設立之目的,應以辦理集體管理業務為限,尚不得經營業務範圍外之人力派遣。是有關該會參與前揭標案一事,業經本局以100年6月20日智著字第10016001941號函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協助說明,該會是否涉有違反集管條例之情事,本局將另案處理。二、有關您與該會間之勞資糾紛部分,涉及勞動相關法令,非本局主管事項,且據COLCCMA函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已介入協調中,是此節本局歉難辦理,尚祈諒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