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706b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一、 Youtube上的影片如具原創性,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視聽著作,享有著作權。所詢問題1,教師將Youtube上的影片公開播放給學生看1節,本局曾針對此種情形,是否構成利用行為及屬何種利用行為?分別於…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一、 Youtube上的影片如具原創性,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視聽著作,享有著作權。所詢問題1,教師將Youtube上的影片公開播放給學生看1節,本局曾針對此種情形,是否構成利用行為及屬何種利用行為?分別於99年2月4日99年第2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9年11月10日第5次著作權修法諮詢小組會議邀集專家學者進行討論,與會學者專家肯認上述行為屬著作利用行為,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應以何種權利保護?受保護之著作種類為何?並無具體結論,經100年5月3日第10次著作權修法諮詢小組會議結論未來應修法解決此一問題,本局刻正積極研究中。目前學校的老師如果基於非營利的教育目的,播放的影片與課程內容相關,而且所利用的質與量占被利用原著作的比例低,其利用結果對於影片的市場不會造成影響,可依本法第46、52及65條之規定引用部分影片內容,作為教材的一部分而在課堂上播放,不必取得授權。至如與「教學」無關,純利用Youtube影片播放予學生欣賞,則建議不要為之。二、 所詢問題2,學校教師收集有著作權之影片片段於光碟時,有可能涉及以重製、改作或編輯之方式利用別人的著作,將光碟交給學生私下欣賞,復涉及散布之行為,除合於本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第44條至第65條)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