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704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所詢有關「為紓解看病民眾心情,在醫院大廳舉辦歌唱比賽,且第1名至第3名給予獎金」一節,如舉辦該活動係為非營利性目的、亦未向入場觀眾收取任何費用,且競賽優勝者所獲頒贈之獎金,不屬對表演人支付之報酬,即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則於該活動中使用家用機型之電腦伴唱機,尚無侵權之疑慮。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6條及第5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