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701b
要旨
一、所詢將歷任總統的肖像做成Q版圖相並運用在商品上,從事營利用途,及商品名稱以總統姓名之諧音呈現一節,皆涉及民法第18條有關肖像權、人格權之規定,而與著作權法無涉。二、以上說明,請參考民法第18條之規定。
令函要旨
一、所詢將歷任總統的肖像做成Q版圖相並運用在商品上,從事營利用途,及商品名稱以總統姓名之諧音呈現一節,皆涉及民法第18條有關肖像權、人格權之規定,而與著作權法無涉。二、以上說明,請參考民法第18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所詢將歷任總統的肖像做成Q版圖相並運用在商品上,從事營利用途,及商品名稱以總統姓名之諧音呈現一節,皆涉及民法第18條有關肖像權、人格權之規定,而與著作權法無涉。二、以上說明,請參考民法第18條之規定。
一、所詢將歷任總統的肖像做成Q版圖相並運用在商品上,從事營利用途,及商品名稱以總統姓名之諧音呈現一節,皆涉及民法第18條有關肖像權、人格權之規定,而與著作權法無涉。二、以上說明,請參考民法第18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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