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630a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一、 來函所述報章、雜誌、期刊中與 貴公司產品有關的技術發展、商情等資訊,如其內容屬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包含圖片或照片等),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一、 來函所述報章、雜誌、期刊中與 貴公司產品有關的技術發展、商情等資訊,如其內容屬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包含圖片或照片等),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對之加以利用,自無違反本法之問題。惟其內容如不僅僅是「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而是在事實傳述以外,還添加了作者的評論及分析等或屬其他性質之文章,則該等資訊仍會受到本法的保護,將其節錄、翻譯、編輯整理後上傳公司內部網站或以電子郵件傳送同仁閱讀,會涉及重製、翻譯(改作)、編輯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如改以影印紙本傳送同仁參閱,亦會涉及重製及散布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二、 至於報章、雜誌、期刊中與 貴公司產品有關的技術發展、商情等資訊,是否屬「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因其範圍廣泛,尚難一概而論,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中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