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628a
要旨
一、 有關您詢問使用歌手MV及個人相片自行製作求婚影片,並在KTV自己的包廂內播放,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一事,涉及影片之製作與播放等行為,以下就前述行為分別回答之:(一) 利用歌手之MV及個人相片自行製作求婚影片,涉及本法所稱「重…
令函要旨
一、 有關您詢問使用歌手MV及個人相片自行製作求婚影片,並在KTV自己的包廂內播放,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一事,涉及影片之製作與播放等行為,以下就前述行為分別回答之:(一) 利用歌手之MV及個人相片自行製作求婚影片,涉及本法所稱「重製」或「改作」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惟若符合供「個人或家庭之非營利目的」、「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等要件,得在合理範圍內為之。(二) 您在KTV自己的包廂內委託KTV業者播放自行製作的求婚影片,就KTV業者而言,在此情況下,其僅提供設備,放映該影片係受您的委託而為之,影片內容並非業者所提供,此時,KTV業者可視為您的「手足」延伸性質之行為,是否構成「公開上映」,須視您的行為是否構成「公開上映」而定。(三) 再者,如包廂內的成員為您的家庭及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尚非本法所稱之「公眾」,則放映影片不構成本法所稱之「公開上映」之行為;如有前述範圍外之人員在內,則放映影片已構成「公開上映」之行為,此時,就影片中利用他人影片如歌手MV部分,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先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始得為之。二、 上述為行政機關之見解,僅供參考,如發生爭執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認定之。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