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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628b

會議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一、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之要件,合先敘明。二、 又依本法第3條,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一、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之要件,合先敘明。二、 又依本法第3條,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為本法保護之著作。因此,您所製作之節目內容如係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就享有該節目之著作權,無須辦理註冊或登記。但節目之名稱若僅為簡短的名詞或標語,難謂符合上述「著作」之定義,應不受本法之保護。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及第9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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