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628d
要旨
一、 所詢問題一,基於科技中立之原則,網路多媒體播放器本身並無違反著作權法,惟提供者如明知連結之電影,係未經合法授權即上傳網路之盜版電影,仍提供網路多媒體播放器,供使用者一開機即可透過網路觀看該盜版電影,即使自身未實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
令函要旨
一、 所詢問題一,基於科技中立之原則,網路多媒體播放器本身並無違反著作權法,惟提供者如明知連結之電影,係未經合法授權即上傳網路之盜版電影,仍提供網路多媒體播放器,供使用者一開機即可透過網路觀看該盜版電影,即使自身未實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仍有可能成立非法公開傳輸之共犯或幫助犯。二、 所詢問題二,如網路多媒體播放器出廠未安裝直接連線觀看之功能,而係提供相關軟體由使用者自行選擇是否安裝,若該軟體存有盜版電影網址或具有安裝後可自動連線至盜版電影網址之功能,則提供者仍有成立非法公開傳輸之共犯或幫助犯之可能。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及第26條之1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