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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627a

會議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一、所詢將紙本新聞剪下作成新聞剪貼簿,再將之提供予同事參考一節,並未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規定之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毋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亦不會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二、另所詢將他人之論述複製存放於自己電…

令函要旨

一、所詢將紙本新聞剪下作成新聞剪貼簿,再將之提供予同事參考一節,並未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規定之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毋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亦不會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二、另所詢將他人之論述複製存放於自己電腦內一節,若您係基於專供個人工作參考之目的,利用自己之電腦複製(重製)他人之論述於自己電腦內,則可依本法第51條主張合理使用,並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與該他人之論述是否「未經註明不許轉載」無涉。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8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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