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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627b

會議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一、所詢Wanpeng Li未經 您的同意,將 您的無名文章複製到Facebook上一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可能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您的「語文著作」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您的授權或同意…

令函要旨

一、所詢Wanpeng Li未經 您的同意,將 您的無名文章複製到Facebook上一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可能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您的「語文著作」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您的授權或同意(請參考本法第22條、第26條之1、第88條、第91條及第92條之規定)。二、如 您欲維護 您的正當權益,除可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外,亦可逕依本法第90條之7之規定,主動通知儲存該侵權文章之服務提供者,立即移除該涉有侵害 您著作權之文章。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第90條之7、第91條及第9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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