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00060870號
要旨
有關 函詢社區視聽教室播放DVD供住戶觀賞,無對外開放,是否合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新聞局100年6月22日新廣一字第1000004516號函轉 貴局100年6月17日高市新局行字第1000003778號函辦理。二…
令函要旨
有關 函詢社區視聽教室播放DVD供住戶觀賞,無對外開放,是否合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新聞局100年6月22日新廣一字第1000004516號函轉 貴局100年6月17日高市新局行字第1000003778號函辦理。二、所詢事項,說明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有關來函所述之「社區住戶」,為非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的「特定之多數人」,應屬本法所稱之「公眾」,合先敘明。(二)承上,在社區視聽教室內定期播放影片供住戶欣賞,雖未對外公告或傳播,仍涉及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之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始得為之。又目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並未管理一般電影(或影片)之授權事宜,故建議可直接購買或租用「公播版」影片(即已授權放映給公眾欣賞的影片版本)來播放,俾免爭議。另有關公播版影片取得之方式,可逕向該影片之發行公司詢問,或向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TFACT)洽詢。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8款及第25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