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0616c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始為本法所稱之著作。氣功招式所組成之套路本身(例如太極拳28式)及其後重新編成的新套路、氣功招式名稱,均非屬文…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始為本法所稱之著作。氣功招式所組成之套路本身(例如太極拳28式)及其後重新編成的新套路、氣功招式名稱,均非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非本法所稱之著作,不受本法保護。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