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00056860號
要旨
所詢有關 貴公司編製之教學資源光碟內上傳網路,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47條第2項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一、依據 貴公司100年6月8日(100)強版字號030號函辦理。二、按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及為編製附隨於該教…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 貴公司編製之教學資源光碟內上傳網路,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47條第2項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一、依據 貴公司100年6月8日(100)強版字號030號函辦理。二、按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及為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7條第1、2項及第63條之規定,得「重製」、「改作」、「編輯」、「散布」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未包括「公開傳輸」之情形, 貴公司將編製之教學資源光碟內容上傳 貴公司網站,無論是只有教師有權登入使用,或一般人皆可用,均無上述規定適用。

